武漢肺炎衝擊經濟 立院通過紓困條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一共19條,主要分為防治、紓困、振興、罰則4部分。施行期間從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經費上限為6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將由行政院編列後送至立法院審議。另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這是自今年初第10屆立法委員改選出爐後,首個三讀通過的法律條例。



圖/NOWnews記者吳承翰攝, 2020.02.25


蓄意囤積、抬價防疫物資 判5年有期徒刑

根據本特殊條例第12條,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圖/NOWnews記者陳美嘉攝


確診或疑似症狀違法即惡意傳染者 判2年有期徒刑 

根據本特殊條例第13條,若罹患武漢肺炎或有疑似症狀者,若不遵守主管衛生機關指示,且有傳染他人可能之時,得處刑事責任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20萬到200萬元。



圖/翻攝自衛生福利部臉書粉絲專頁


胡亂造謠 判3年有期徒刑 最高可罰300萬元

根據本特殊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武漢肺炎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造成人心恐慌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圖/翻攝自衛生福利部臉書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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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離檢疫 違規趴趴走可罰100萬元

根據本特殊條例第15條,依防疫規定與確診病患接觸需「居家隔離」14天者,或從入境台灣需「居家檢疫」14天者,違規外出最高得開罰100萬元罰鍰。



圖/翻攝自衛生福利部臉書粉絲專頁


防疫隔離假必給 隔離檢疫者請假無薪可申請補償

根據本條例第3、4條,明定雇主需給予受隔離者、受檢疫者等人「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或解僱等。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若雇主支薪,當年度可抵稅200%;若未給薪,受隔離者、受檢疫者則得於2年之內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



圖/NOWnews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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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津貼未入法 可依《社會救助法》救助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等在野黨團提出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給薪之草案,並未列入本特別條例。但條例中仍有紀載,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等情形,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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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抵用券電子實體並行 金額600至800元

根據本條例第11條中,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所編列之預算,經濟部目前研議發放「振興抵用券」,共20億。將採取電子與實體兩種方式進行,主要民眾過夜住宿就會發放。經濟部長沈榮津於3月4日受訪表示,振興抵用券金額擬訂在600元到800元之間,紙本將會以50元為單位,每張面額200元。全台約35萬家餐飲、商圈夜市攤商與藝文場域可以適用,經濟部也會開發APP軟體供民眾與店家使用,預計半年~一年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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