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津貼免稅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財政部業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之1修正草案,於109年4月2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

(圖/取自網路)

二、 虧損扣除

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減少,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亦將減少,當年度如為虧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要件,該虧損可於以後10年內扣除,減少相關年度應納稅額。

(圖/取自網路)

三、 提前退稅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提前1個月於109年6月30日退稅,有助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獲得更多資金運用,減輕民眾經濟壓力。經參考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首批退稅件數及金額估計,約有294萬戶適用,退稅金額約新臺幣(下同)455億元。

(圖/取自網路)

四、 主動減稅

(一) 給付員工防疫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二) 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三) 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四) 交通部補貼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50%

(五) 降低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之房屋稅

(六)娛樂業者可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圖/取自網路)

五、 紓困緩稅

(一) 主動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稅目申報繳納期限

(二)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圖/取自網路)

此外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於109年3月25日訂定審核原則:

1. 在上開條例施行期間內,納稅義務人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

2. 非屬上開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內收入驟減者,其申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

(圖/取自網路)

文/轉載自NOWnews